(認識法律) 罰金能否分期?

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民眾可到各法院(或地檢署)服務中心諮詢,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也會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分期付款。

 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如下:
(1) 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2) 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3) 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情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期繳納。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應盡量一次完納。

(4) 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 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6) 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7) 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8) 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執行拘提或再通緝到案者,不再聲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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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法律)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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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趣味新聞^^) 史上最「溫馨」病毒皮克斯坦現身 沒防毒軟體擋得住


 記者黃郁棋/綜合報導

最近網路上流傳著一個來自阿爾巴尼亞的「溫馨電腦病毒」,叫做皮克斯坦;傳說中只要收到人家轉寄來的皮克斯坦,電腦就會奇蹟似的少一個檔案,並且自動轉發下去。不管你安裝的防毒軟體是卡巴斯基、賽門鐵克、趨勢還是小紅傘,沒有一款防毒軟體能夠成功阻擋!

 

就是這款病毒,讓所有的防毒軟體都無能為力。由於「它」挑逗電腦使用者的惻隱之心,讓每個人都自動自發的「刪除一個檔案」、「繼續轉發」,使得皮克斯坦越來越盛行,越來越多人在社群網站、電子信箱收到這個「最溫馨的電腦病毒」。

「皮克斯坦」病毒號稱來自阿爾巴尼亞,阿爾巴尼亞是歐洲東南部最不發達、收入最低的國家之一,中國大陸還曾經公開贈送電腦給該國政府。如果你也覺得這個傷害不了你家電腦的「皮克斯坦」很可憐,也不妨幫他一把吧!

資料來源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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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門新聞與解析)  小三PO親密照「打卡」 臉書連結元配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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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識法律)  刑期如何計算?

刑期之計算,依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蓋裁判確定時,被告未必即在拘禁中,因此計算刑期,

 

自應扣除受刑人尚未受拘禁之日數,始為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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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  通姦被通緝2次 檢方也稱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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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 王子魚控董座男友 家暴毀容還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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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  搞上人妻傳鹹濕簡訊 判賠35萬

五分埔林姓皮件商的太太愛上小她3歲的杜姓「小王」(男小三),雙方密傳「硬邦邦」、「射出」、「我有很多豆漿給妳喝」等鹹濕簡訊,還曾深夜共處一室,林某怒提民事賠償,「小王」則反告林某上門恐嚇、傷害還求償60萬,士林地院民事庭昨判「小王」應賠償35萬,不過被打部分則獲賠5萬。

判決指出,36歲的林姓人妻與大他一歲的老公結婚5年生下1子1女,但卻與高中同學的弟弟杜某過從甚密,被老公發現從99年12月到隔年1月間密集以MSN、電子郵件與簡訊聯絡,內容充滿不堪入目的鹹濕對話。

杜某在MSN中稱林妻「老婆」、「寶貝」,還曖昧寫道「想到我都硬邦邦」,林妻則多次說「想抱著你睡」,林妻在簡訊中更加大膽,直說「昨晚太刺激害我做春夢(羞)」,還挑逗寫道「找老公要豆漿喝」,杜某則回應「昨天有射出比較累」、「我有很多豆漿給妳喝」等露骨的字句。

林某去年12月還曾當場抓到杜某深夜前往林家,與妻子共處一室,因未查扣「衛生紙」等積極證據,杜某未被依妨害家庭起訴,不過此風波過後,林妻也以「不堪虐待」提離婚告訴,但被法官駁回,兩人至今未離婚。

林某怒指,短短13封簡訊中,杜某就稱呼妻子「老婆」上百次,自稱老公30次,已經嚴重破壞他的家庭幸福,提民事求償120萬。

不過,杜某卻反指林某與妻子早生嫌隙,辯稱自己與人妻是「靈魂伴侶」,更撇清曖昧對談都是「開玩笑」,還以林某曾登門毆打、恐嚇他,狀告傷害、恐嚇(林某被判拘役15日),並提60萬民事賠償。

法官認為杜某與人妻的互動已經逾越正常社交,判杜某需賠35萬,林某動手也不對,判應賠5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2年7月31日)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實的程度,而無合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註 : 但如果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應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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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 違停開門害騎士摔傷 2人起訴

 郭姓男子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讓張姓女性友人下車,造成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受傷。檢方認張女雖有疏失,但郭違規停車也要負責,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2人。

檢方調查,45歲郭姓男子1月5日上午,開車載26歲張姓女性友人到新莊區中華路,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讓張女下車。

張女未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貿然開門下車,蕭姓男子正好騎機車從後方過來,見張女突然打開車門,閃避不及撞上而摔車,所幸就醫後無礙。

郭和張女都承認違規停車和未注意後方來車就開車門,願賠償蕭姓男子,但雙方和解不成,檢方認為郭違規停車也是肇事原因之一,因此起訴張女和郭2人。

資料來源:2012/07/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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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是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規定:「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紅色實線

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其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二、    本案中,郭男是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應熟知上開交通規則之規定,而知悉「禁止臨時停車線不得停車」及「臨時停車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今郭男貿然將駕駛之自用小型車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線而違規停車,佔據原本之外側車道
,如對外開啟車門,確實會妨害他車通行,極易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所以郭男、張女二人停車並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但二人確竟違反交通規則所要求之注意義務,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佔用車道並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車門,致發生禍端,故郭男及張女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且其二人之過失行為與蕭男之傷害結果間,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因此認定郭男及張女確有上開過失致蕭男受傷之情,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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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 輸了監護權 當著3歲女砍前妻

許姓男子和鄒姓前妻爭奪三歲女兒的監護權,不甘心打輸官司,昨天當著女兒的面,先對前妻潑硫酸,再揮刀把前妻砍到肚破腸流。女童目睹血案發生,哭喊「媽媽身上都是血血」,受到極大驚嚇,昨晚不敢入睡。

許姓男子(卅五歲)自己及鄭姓路人(五十五歲)也被強酸波及受傷,許逞凶後呆立現場,被警方逮捕戒護送醫。鄒女(卅歲)傷勢嚴重,強酸大範圍灼傷可能發生傷口感染惡化,截至昨晚仍在三軍總醫院急救觀察,尚未脫離險境。

當被問及行凶動機,許姓男子似乎並無悔意,反問「你應該去問法官,為什麼作出不公正的判決?」

警方調查,鄒姓女子七年前和許姓男子結婚,育有三歲女兒。許目前待業,疑因家暴,鄒女多年前帶女兒回台北市南京東路娘家居住,一家三口分居台北、高雄。

兩年前打離婚官司,法院最近判決監護權給鄒女,許兩周可探望女兒一次。

許姓男子不服法院判決,打算上訴。前天許從高雄北上,準備昨天上午探視女兒;卻先在高雄楠梓區一處化工廠購買硫酸,隨身還帶一把水果刀,預謀趁探視女兒機會對前妻不利。

昨天上午十時許,許到鄒女娘家樓下,鄒女帶三歲女兒下樓。許先把女兒支開到一旁,接著拿出預藏硫酸潑向前妻,並抽出預藏水果刀猛揮。鄒女被潑酸、身中五刀,腸子外露、流血不止,手摀著肚子痛苦坐在門口大喊救命。

女童目睹血案發生,爸爸竟然是凶手,驚嚇哭喊「媽媽身上都是血血」。鄭姓路人見狀,試圖制止許逞凶,右手掌、手腕遭強酸波及,許的左小腿也被強酸潑到。

鄒女家人在樓上聽聞淒厲救命聲,趕緊衝下來,把女童護送上樓並報警。

許行凶後沒有逃離現場,一度還指責受傷的鄒女為什麼搶走女兒?轄區松山警分局員警據報趕抵,將鄒女、許及鄭姓路人送醫,同時封鎖現場採證,查扣凶刀及硫酸容器。許在三總就醫後轉往馬偕住院觀察,由警方漏夜戒護。

資料來源:2012/07/29 聯合報

---------------------監護權------------------------------

子女監護權的部分,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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