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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門新聞與解析)        對簿公堂 James否認索于美人68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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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門新聞與解析)  小三PO親密照「打卡」 臉書連結元配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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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  通姦被通緝2次 檢方也稱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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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 王子魚控董座男友 家暴毀容還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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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  搞上人妻傳鹹濕簡訊 判賠35萬

五分埔林姓皮件商的太太愛上小她3歲的杜姓「小王」(男小三),雙方密傳「硬邦邦」、「射出」、「我有很多豆漿給妳喝」等鹹濕簡訊,還曾深夜共處一室,林某怒提民事賠償,「小王」則反告林某上門恐嚇、傷害還求償60萬,士林地院民事庭昨判「小王」應賠償35萬,不過被打部分則獲賠5萬。

判決指出,36歲的林姓人妻與大他一歲的老公結婚5年生下1子1女,但卻與高中同學的弟弟杜某過從甚密,被老公發現從99年12月到隔年1月間密集以MSN、電子郵件與簡訊聯絡,內容充滿不堪入目的鹹濕對話。

杜某在MSN中稱林妻「老婆」、「寶貝」,還曖昧寫道「想到我都硬邦邦」,林妻則多次說「想抱著你睡」,林妻在簡訊中更加大膽,直說「昨晚太刺激害我做春夢(羞)」,還挑逗寫道「找老公要豆漿喝」,杜某則回應「昨天有射出比較累」、「我有很多豆漿給妳喝」等露骨的字句。

林某去年12月還曾當場抓到杜某深夜前往林家,與妻子共處一室,因未查扣「衛生紙」等積極證據,杜某未被依妨害家庭起訴,不過此風波過後,林妻也以「不堪虐待」提離婚告訴,但被法官駁回,兩人至今未離婚。

林某怒指,短短13封簡訊中,杜某就稱呼妻子「老婆」上百次,自稱老公30次,已經嚴重破壞他的家庭幸福,提民事求償120萬。

不過,杜某卻反指林某與妻子早生嫌隙,辯稱自己與人妻是「靈魂伴侶」,更撇清曖昧對談都是「開玩笑」,還以林某曾登門毆打、恐嚇他,狀告傷害、恐嚇(林某被判拘役15日),並提60萬民事賠償。

法官認為杜某與人妻的互動已經逾越正常社交,判杜某需賠35萬,林某動手也不對,判應賠5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2年7月31日)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實的程度,而無合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註 : 但如果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應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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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 違停開門害騎士摔傷 2人起訴

 郭姓男子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讓張姓女性友人下車,造成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受傷。檢方認張女雖有疏失,但郭違規停車也要負責,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2人。

檢方調查,45歲郭姓男子1月5日上午,開車載26歲張姓女性友人到新莊區中華路,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讓張女下車。

張女未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貿然開門下車,蕭姓男子正好騎機車從後方過來,見張女突然打開車門,閃避不及撞上而摔車,所幸就醫後無礙。

郭和張女都承認違規停車和未注意後方來車就開車門,願賠償蕭姓男子,但雙方和解不成,檢方認為郭違規停車也是肇事原因之一,因此起訴張女和郭2人。

資料來源:2012/07/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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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是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規定:「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紅色實線

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其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二、    本案中,郭男是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應熟知上開交通規則之規定,而知悉「禁止臨時停車線不得停車」及「臨時停車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今郭男貿然將駕駛之自用小型車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線而違規停車,佔據原本之外側車道
,如對外開啟車門,確實會妨害他車通行,極易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所以郭男、張女二人停車並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但二人確竟違反交通規則所要求之注意義務,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佔用車道並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車門,致發生禍端,故郭男及張女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且其二人之過失行為與蕭男之傷害結果間,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因此認定郭男及張女確有上開過失致蕭男受傷之情,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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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 輸了監護權 當著3歲女砍前妻

許姓男子和鄒姓前妻爭奪三歲女兒的監護權,不甘心打輸官司,昨天當著女兒的面,先對前妻潑硫酸,再揮刀把前妻砍到肚破腸流。女童目睹血案發生,哭喊「媽媽身上都是血血」,受到極大驚嚇,昨晚不敢入睡。

許姓男子(卅五歲)自己及鄭姓路人(五十五歲)也被強酸波及受傷,許逞凶後呆立現場,被警方逮捕戒護送醫。鄒女(卅歲)傷勢嚴重,強酸大範圍灼傷可能發生傷口感染惡化,截至昨晚仍在三軍總醫院急救觀察,尚未脫離險境。

當被問及行凶動機,許姓男子似乎並無悔意,反問「你應該去問法官,為什麼作出不公正的判決?」

警方調查,鄒姓女子七年前和許姓男子結婚,育有三歲女兒。許目前待業,疑因家暴,鄒女多年前帶女兒回台北市南京東路娘家居住,一家三口分居台北、高雄。

兩年前打離婚官司,法院最近判決監護權給鄒女,許兩周可探望女兒一次。

許姓男子不服法院判決,打算上訴。前天許從高雄北上,準備昨天上午探視女兒;卻先在高雄楠梓區一處化工廠購買硫酸,隨身還帶一把水果刀,預謀趁探視女兒機會對前妻不利。

昨天上午十時許,許到鄒女娘家樓下,鄒女帶三歲女兒下樓。許先把女兒支開到一旁,接著拿出預藏硫酸潑向前妻,並抽出預藏水果刀猛揮。鄒女被潑酸、身中五刀,腸子外露、流血不止,手摀著肚子痛苦坐在門口大喊救命。

女童目睹血案發生,爸爸竟然是凶手,驚嚇哭喊「媽媽身上都是血血」。鄭姓路人見狀,試圖制止許逞凶,右手掌、手腕遭強酸波及,許的左小腿也被強酸潑到。

鄒女家人在樓上聽聞淒厲救命聲,趕緊衝下來,把女童護送上樓並報警。

許行凶後沒有逃離現場,一度還指責受傷的鄒女為什麼搶走女兒?轄區松山警分局員警據報趕抵,將鄒女、許及鄭姓路人送醫,同時封鎖現場採證,查扣凶刀及硫酸容器。許在三總就醫後轉往馬偕住院觀察,由警方漏夜戒護。

資料來源:2012/07/29 聯合報

---------------------監護權------------------------------

子女監護權的部分,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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