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1 年 10月 27日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預計最快將於 2012年開始實施。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預計 十月一日 上路,仍有爭議部分將採兩階段修法。

第一階段「小修」擬放寬部分蒐集個資限制,預計立法院下個會期審理;
第二階段「大修」,將把網際網路、醫療雲端科技等新興個資問題納入修正,預計一年內提出修法草案。
明訂所有公務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須盡告知義務,並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影響商業活動的客戶資料處理,舉凡會員招募、管理、維護、行銷應用,都可能存在洩漏個資的風險,
而一旦觸法,最高可求償新台幣 2億元,對企業的影響甚鉅。
若因個人資料遭不法侵害,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民事途逕部份,可向法院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至20,000元賠償;但考量業者承受之程度,同一事件總額以2億元為限(第28條)。
至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高則可能面臨5年有期徒刑之刑責(第42條)。
(特別是將部分更為私密的隱私資料納入(其中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又特別在第一章第六條中明訂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
對個人資料的當事人來說也能獲得更全面的保障。

甚麼是個人資料?
根據新通過的個資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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