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搞上人妻傳鹹濕簡訊 判賠35萬

五分埔林姓皮件商的太太愛上小她3歲的杜姓「小王」(男小三),雙方密傳「硬邦邦」、「射出」、「我有很多豆漿給妳喝」等鹹濕簡訊,還曾深夜共處一室,林某怒提民事賠償,「小王」則反告林某上門恐嚇、傷害還求償60萬,士林地院民事庭昨判「小王」應賠償35萬,不過被打部分則獲賠5萬。

判決指出,36歲的林姓人妻與大他一歲的老公結婚5年生下1子1女,但卻與高中同學的弟弟杜某過從甚密,被老公發現從99年12月到隔年1月間密集以MSN、電子郵件與簡訊聯絡,內容充滿不堪入目的鹹濕對話。

杜某在MSN中稱林妻「老婆」、「寶貝」,還曖昧寫道「想到我都硬邦邦」,林妻則多次說「想抱著你睡」,林妻在簡訊中更加大膽,直說「昨晚太刺激害我做春夢(羞)」,還挑逗寫道「找老公要豆漿喝」,杜某則回應「昨天有射出比較累」、「我有很多豆漿給妳喝」等露骨的字句。

林某去年12月還曾當場抓到杜某深夜前往林家,與妻子共處一室,因未查扣「衛生紙」等積極證據,杜某未被依妨害家庭起訴,不過此風波過後,林妻也以「不堪虐待」提離婚告訴,但被法官駁回,兩人至今未離婚。

林某怒指,短短13封簡訊中,杜某就稱呼妻子「老婆」上百次,自稱老公30次,已經嚴重破壞他的家庭幸福,提民事求償120萬。

不過,杜某卻反指林某與妻子早生嫌隙,辯稱自己與人妻是「靈魂伴侶」,更撇清曖昧對談都是「開玩笑」,還以林某曾登門毆打、恐嚇他,狀告傷害、恐嚇(林某被判拘役15日),並提60萬民事賠償。

法官認為杜某與人妻的互動已經逾越正常社交,判杜某需賠35萬,林某動手也不對,判應賠5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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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實的程度,而無合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註 : 但如果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應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應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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