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通姦被通緝2次 檢方也稱罕見

 

 

偷、搶、殺人被通緝,不足為奇,但苗栗縣南庄鄉35歲黃姓女子離家出走,在外生子,被丈夫控告通姦,竟被通緝2次,連檢察官都直呼罕見!

兩度失蹤不出庭 輕罪未聲押

檢警調查,黃女在97年間與鄧姓男子結婚,不滿1年就離家出走,斷了音訊,鄧男報警將她列為協尋的失蹤人口。99年12月,鄧男因故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意外發現多出1個黃姓男嬰,憤而控告妻子通姦。

苗栗地檢署屢傳黃女不到,警方拘提也找不到黃女,檢方發布通緝才將她尋獲。黃女出庭時哭訴是丈夫先不忠,新婚不久即外遇,經常沒回家睡覺,她才會氣得離家出走。

黃女並辯稱,男嬰是丈夫的骨肉,檢察官要求她下次出庭時把孩子帶來,以採樣比對DNA,未料黃女一去不回,又是屢傳不到、拘提找不到人,只好再度對她發布通緝,最後她是在新竹市工作時,被新竹警方查獲歸案。

黃女供稱,她要上班,又要帶小孩,沒空出庭,也不知道自己再度成為通緝犯。

一般嫌犯如果兩度被通緝,顯然有逃亡之虞,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因為黃女犯的通姦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一般都判刑6個月以下,且是告訴乃論,檢察官認為不宜浪費司法資源,沒有聲押。

黃女到庭後,改口坦承孩子不是老公的種,離家出走期間,有天心情苦悶,酒後與人發生性關係,就這樣懷了身孕,99年7月生下兒子,檢察官認為通姦罪嫌明確,日前在偵查終結後起訴她。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2年8月5日)

----------------DNA(脫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相關問題------------------

1.哪些檢體可以用來作鑑定用?

一、標準檢體︰血液(EDTA採血管,2-3 c.c.)、口腔細胞(以口腔棉棒採檢)。
二、特殊檢體︰胎兒羊水、胎兒絨毛、流產物、事後衛生紙、煙蒂、牙刷、精液、精液斑、衛生棉墊、頭髮(3-4根,用拔的且有毛囊)、吸管…等非標準檢體之種類。

2.若只是要先留存檢體的DNA證據,那該如何處理?

通常,檢體若屬於細胞組織類,請以乾淨容器盛裝並冷藏保存即可,『切勿』浸泡於任何防腐劑中。若屬於棉棒、事後衛生紙、棉墊…等,請乾燥後冷藏,避免有其他檢體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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