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華法律事務所 (認識法律)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辰華法律事務所 07-222-8033)
請問如果對方在臉書上 公布我的姓名,車牌號碼
這樣也屬於違法行為嗎?
我在網路遊戲上,跟人發生遊戲的衝突,原以為過了就算了
但此人卻在網路臉書不公開的社團以全名王俊昇罵我,我這邊有擷取圖片,
是我朋友有在該社團發現截圖傳給我我才知道此事,這樣我可以提告嗎?
後來我有主動去私密對方問原因並且講開也有道歉(但就算不是我的錯我也道歉)
之後有時我心情差會去網路上找一些心情小語複製貼上在臉書分享我的心情
可能造成對方誤會而一直用文章攻擊我雖然沒有指名道姓
但他們在文章下的留言已經快接近在說我的所有就類似有點在半提示是誰
因為我們又是同班同學我不想太麻煩老師所以選擇轉科
可是許多同學都有私密我說他們在班級上說我的是非有指名但我不在現場也沒有錄音可以提告嗎(?
之後這陣子吵架的事情好像越鬧越大我自己也都不知道就無緣無故被罵
但文章還是沒有指名道姓但是留言已經在討論誰了
po文者還私訊跟留言者說是誰
就算不知道這件事情的人大家都知道他們文章再說誰
這是以下的文章:
我說那個連A奶都不到又自以為是女神的妳
其實啊妳知道妳粉都沒塗均勻嗎很噁心欸
還有啊妳眉毛是一字眉嗎女版阿兩吧妳
敢問在公司場內(場內為開放區域)要找同事協商公事,剛好同事正在打 Line,結果看到他打的內容。請問這是否算侵犯到他的隱私?
我今年6月開始在家裡院子做木工DIY(一星期1次左右),隔壁鄰居一開始會在我家門前罵三字經手拿鐵條意圖攻擊(沒有錄影錄音),已經叫過警察2次了沒用,現在只要他看到我在1樓有時會罵三字經,恐嚇要檢舉我告我(有錄音10則左右,可聽到鳥叫狗叫及車子經過的聲音), 實際上我已經有收到2次國稅局的函,說我對外經營網拍家具店,害我要前去說明沒有對外營業,環保局來過一次,查看後也無事
另外一提,這個鄰居已經好幾年常常把車停在我家門前,他家裝修時工人直接翻牆進我家後院施工,附近鄰居有影響到他也會聽到他在罵三字經,我媽媽已經因為這樣常常失眠,精神不佳,
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公然污辱罪及誣告罪嗎?還是有其他的可以告他?
如果提告的話,證據是否足夠?
是否須請律師? 律師費是否可以請對方支付?
謝謝
一直在別人面前說我的不好及難聽字眼
我沒證據 都是別人轉述
但最近有位朋友私下和他聊天她又聊到我 我能把這個當證據嗎?
如果對方不知情我喜歡誰
卻跟班級裡的人講
害我覺得很尷尬也很沒有面子
這樣算違法嗎?
如果我是私下密對方講事情
但對方因為不滿我
而公開在八卦板上
那請問一下這樣可以告訴麻??
((我有截圖))
如果對方跟她的家人說我的一些壞話
ex:俗辣 一些比較難聽的字眼
然後她的家人又跟我朋友說我上述的那些事情。
請問這樣有構成毀謗嗎?
那麼如果那個人又一直跟我的家人說我在學校怎樣怎樣的,把我說的很難聽。
是否也有構成毀謗??
如果是在youtude上有對岸的網友
在留言版上進行污辱(有標註被污辱這的ID)
那有辦法去告對方嗎?
P. s 只是有點疑問
我因為與公司有委任契約糾紛,我發現該契約不足以對等保障我的權益,所以口頭約定終止合約..首先協議不成,因為對方騙我說要解約要附帶解約義務... 但後來我知道委任契約是可以隨意終止的,所以發存證信函終止.我與公司在 Line 上吵架後,罵了一句: 壓死人不償命的血汗公司... 因為相當氣憤與同事的Line提到此事,好心討論提醒告知大家這契約有很大陷阱,請大家拿著契約項法律人士諮詢,必要時可以解除契約以保自身權益,但公司知道後說要告我毀謗...
負責人在公司群組裡公告,說我毀謗他,並擷取片段圖片意圖毀損我的名譽,並又私下傳了一堆截圖給我同事的Line.. 但是我們的訴訟尚未開始,也沒有成立我毀謗公司的事實... 等於他空言指摘,我該怎麼處理呢?? 是否可以反告他毀謗或誣告呢?? 這樣公司算是意圖散播不實言論而造成我的名譽受損嗎? 我要怎麼爭取權益? 我也有他們回覆的Line的截圖,還有所有契約內容,我都有證據,請問該怎麼辦呢
對方因為盜圖說是自己的,被我舉發完,我說了沒有側掉的那幾張素描:第一張和後面三張,是不同技術繪製,我不懷疑專業,但我懷疑妳的能力。對方想提告我毀謗。
對方:上愛寓,莫非要削幾個女生你才會高潮啊~狼狽狗。這句話是否構成侮辱。
男人有種些,別當影舞者,下來不然讓我找人去找你也可。這樣是否構成恐嚇。
我想了解一下,增長知識。感謝!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FB的自拍照給對方拿去它的賴群組把我的的照片設為它的賴群組的大頭照,把我的真實名字也有打出來的樣子!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呢?這樣我有點想去告它 毀謗罪
去年3月的時候我有去警局報案
表示有人在臉書上對我信用造成傷害
報案完成也存有三聯單
接下來我一直在等待法院或是其他單位的通知
但到了今年2月我一直都等不到
所以我打去原先報案的警察局詢問
才知道我的案子根本就已經在去年4月簽結
他們堅持表示有寄通知給我
但我並沒有收到任何書面文件或是通知
掛號通常都需要簽收才能領取
所以我要去追查是否真的簽收了或是根本沒有寄出
告訴乃論追溯期限是6個月
但是我因為沒有收到通知而錯失了提告的機會
因為我一直是以對方的臉書名稱報案(對方臉書為英文名字)
我到今年2月才查到對方的真實身分
警察說那應該可以以你知道對方真實姓名的當天開始算6個月
請問我應該要怎麼做呢
假設是某A先生把他和他妻子即將可能離婚之事,說是因為我帶他們去看音樂劇的展覽,A先生的妻子不想看,結果導致吵架。而A先生事後幾天告訴其他的人(大概2人)說是我害的,以致於我被那兩人找去談,而在談的過程他們牽扯到之前的某事上,說我朋友根本沒做過的事情,而我大概知道可能是A先生,請問我可以直接講說是不是A先生說的。
如此我是不是會構成毀謗罪 , 以及A先生把他家庭的事情說成都是我的錯,如此有構成什麼罪例嗎。
我只是想說他如果他構成什麼罪, 下次他若是在講我可以告訴他他若持續如此我不介意以法律的方式來請他停下。
同事在超過五人以上的地方嗆聲要我去死一死最好
那我可以告的成什麼樣的罪名呢?
有什麼罪?
網上還有其他2跟人,但不知道我是誰?
可以算公然侮辱嗎?
這個人 請注意
這個男的喜歡一個女生
交往後不喜歡了就分
還邀他自己的朋友嘴那女生
這個男的一直說是女生的錯
然後講3句2句罵他的就說告
而且這男生還一直煩女孩的朋友
請問你是想當下一個衛生套是嘛
#分享出去
05/09曾經在網路上發表一篇文章~有ㄧ名網友因意見不同~回應了以下~
"你的名字也很臭氣燻人,換個名字吧!"
我在網路上的暱稱叫"小勳"
對於他這麼不負責任隨便的網路言論~
我覺得很不舒服
請問這有購成公然污辱
以上
請問我在辦公室被經理的管理人大聲的咆哮,使用一些不勘的字眼大聲的罵我,隔天又找人用同樣的方式公然的在辦公室對我大聲咆哮的罵我,說我腦袋壞了要我去看醫生,請問這有構成公然侮辱嗎?謝謝
請問在遊戲過程中
對方開所有平說"小姐擬出水了"
"出水啦!按摩棒漏電"
讓我覺得很噁心
這樣構成性騷擾嗎?
可以提告嗎
請問以下公開在粉專PO文說這
些的人,會構成什麼罪刑呢?他
沒有指名指姓,但大家都知道他
在說我。
好啦!你很厲害~~
說我不敢做你呢你敢不敢.
你不要以為自己很屌.
說實話啦你也沒有多屌呀.
你就不要到時候被一群人打就不關我的事~
你是認真的嗎?
你真的是律師嗎?
開什麼玩笑,
追訴權哪來什麼保留或不保留,
你的法律老師在哭泣.
是否為公然侮辱罪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之前租房有一些室友,但在我搬家之後其中一位室友惡意公布了我和他的對話貼在他的 facebook 上,但他有把我的名字跟圖像塗鴉讓人不知道我的照片跟名稱,
想請問即便他沒有公開我的姓名與照片但公開了我和他幾乎所有的對話內容,我這樣依然可以告他嗎?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之前租房有一些室友,但在我搬家之後其中一位室友惡意公布了我和他的對話貼在他的 facebook 上,但他有把我的名字跟圖像塗鴉讓人不知道我的照片跟名稱,
想請問即便他沒有公開我的姓名與照片但公開了我和他幾乎所有的對話內容,我這樣依然可以告他嗎?
請問在FB上某社團討論一件事
被罵白癡 但因為沒有指名道姓
這樣是否能控告公然污辱
我想問一下 如果說 對方PO發洩文章 但 影射他人行為 這樣算公然侮辱ㄇ?
在她自己個人頁面公然說
我因為曾經被家暴 所以我以後會變成暴力人士
並轉貼精神問題文章 放置文章內
內容只提及我的姓氏 而且故意打成同音字(打成別個字)
請問這樣能告公然侮辱嗎?
這兩個月在處理一個陌生人在遊戲中,處於公開頻道中透露我的真實姓名、職業身份、年齡,並且以這些個資加以人身攻擊,請問這是否同時觸犯個資法以及公然侮辱?
現階段偵查組已經查出此人,果真不認識,就算我提告了好像也對他不痛不癢,我也不知道要如何處置因為他已經擁有我的基本個資了,我也完全不認識對方無法掌握他如何使用我的個資,對我很不利。
星期六晚上,國一小孩帶狗去散步...隔半小時,隔壁鄰居媽媽帶著1歲多小孩來興師問罪說:被我家ㄉ狗在"馬路上撞到"而跌倒,導致後腦腫了一塊(約2×2大小)...。
除了先行道歉外,表明是否可前往一同就醫(因為鄰居媽媽表明要賠償,所以我想說到醫療院所求診,費用我出)。(小孩回來後說有這件事,但因小狗走在後頭所以小孩完全沒看到過程,但也當下發生時馬上跟鄰居說抱歉)
於是,我們就到附近的"巡迴醫療站"求治(是一般科的醫生),醫師看了之後表明這沒什麼大礙,2-3天就會消...鄰居媽媽聽完之後,就在現場一直跟醫生強調"頭有腫起來,是頭是頭耶"...醫生聽了之後就說:如果真的擔心,回家時就多評估觀察是否有嘔吐,昏迷昏睡的腦震盪現象。求治完,再次向鄰居媽媽道歉後就各自返家。
隔天早上...鄰居媽媽又跑來(拿著"醫院的驗傷單"),上面:1.頭皮挫傷 2.嘔吐...對我說:我要怎麼處理?(在鄰居太太來這之前,鄰居先生在fb上雖沒指名道姓,但寫到:問候人家媽媽國罵及三字經並說看好自己的狗,要不後果自行負責等侮辱,恐嚇字眼...敏感時間,想也知道是在說我們),所以當鄰居媽媽持著驗傷單來時,我也相當氣憤地向鄰居媽媽表示(覺得一直被打壓):當下我也處理道歉了,可是妳老公這樣ㄉ侮辱很不恰當。並且我的小孩也沒看到過程,也不確定到底是不是我家狗撞的(小狗不會無緣無故撞人),還是妳小孩看到狗嚇到自己跌倒?小孩受傷我們也道歉了2-3次,也帶妳們一同就醫,妳先生有必要在fb罵國罵三字經嗎?......說完沒多久,鄰居媽媽就離開了。
然後當天晚上,鄰居媽媽就在fb po文說:小孩自從被狗撞後,沒有活動力,發燒,沒有食慾,所以住院觀察...但在鄰居媽媽前一則公開po文中看到(被小狗撞的前1,2小時...鄰居媽媽po文說:小孩最近長牙,食慾不振,沒有什麼活動力,發燒...),但在被小狗撞後,發現鄰居媽媽將現在小孩的症狀全歸咎被小狗撞~~~然後,將對我們提出過失傷害要求賠償。(鄰居媽媽及他先生的po文我也已全截圖)...
1.真的鄰居先生的fb留言,這樣我可以提出公然侮辱,恐嚇嗎?(雖然沒指名道姓,但在我跟鄰居太太理論時,她沒有否認,也沒說又不是說我們等字眼,所以我確定是說我們)
2.我現在在附近找有無監視器(機會微乎其微,因為都找不到),因小孩完全沒看到過程,全採他們家人的說詞…因為他們是利害關係人,真的提告,會全採他們的說詞嗎(我小狗撞她小孩)??
3.我家狗以前出去散步從沒發生這類事,而且小狗也不可能隨便去撞人…因在馬路上(她家門口,但在馬路上),這樣我可以說她們自己疏於管教,讓1歲小孩在馬路上嗎?
4.如果對方提告的過失傷害成立,我會受到何刑罰?(我們前後道歉2-3次,也一同就醫…)
5.對方迄今一副就是要告我們,也不直接說要賠償多少?(看起來也不想要和解),我也因他們fb的po文感到生氣也欲提告~~因為他們先前三字經,國罵及恐嚇的字眼經和鄰居太太質問後,她沒否認也沒道歉,且在跟鄰居太太表明要提告時,鄰居先生在10分鐘後又在fb po文說:(好笑,找誰來都一樣)這挑釁的字眼。(我們鄰居好幾年前互加fb好友,所以所有po文我都看的到)
6.因鄰居沒指名道姓,但影射對象明顯,這樣會成立上述的案件嗎??
7.至今對方都還沒向我道歉,如果他有悔意道歉了,請問我要如何徹告?
以上文長,真的不好意思...本想簡單的小事,衍生出這麼多問題。
我想請問在留言板上指名道姓罵裝屎的腦袋
然後覺得不妥又馬上移除
可是有心人已截圖拿給當事人看
這樣會犯公然侮辱嗎?
◎水、電、瓦斯、柴、米、油、鹽、蔬菜、水果平實優惠、交通運輸流暢價實、農夫及勞工薪資終生有保障、人人平等家家安居樂業才是家國興盛的起源,亦是護國息災之根本!
◎佛教、道教、耶穌基督教,法浴人心,本源法一,但因歷經數千年來各個朝代君臣循私造假而失去真相,也因世人貪婪名利之習氣難改,因果戒律蕩然無存,真理文流遭竄改而淪為商業利誘文化,人心沉淪道德不濟,良知尊嚴盡失,處處祈求布施,要脅、利誘、鼓吹,侮辱上天、神、佛威儀,踐踏文明人道,誤導罪苦眾生有恃無恐,延誤回頭自新的機會以致煩惱憂苦綿延不斷,誤國誤民罪過深重,慎之戒!
◎法師、道士、牧師、喇嘛、易經風水師等眾誤導世人之言行如下:
捐錢捐地蓋道場、蓋醫院可獲得福祿壽,
超渡祖先可獲得冥陽兩利,
煙供咒祭可為人去除疾病,
讀經、唸佛、持咒迴向可代人消災解厄,
唸佛可求往生西方極樂世界,
唸佛可帶業往生,
布施供養法師、道士、喇嘛等眾可獲得闔家平安發財,
中元普渡法會施食孤魂野鬼可護國息災,
梁皇禮懺法會可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
水陸法會可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
祭祖法會可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
居家祖墳搬風移位可發財保平安,
形物擺設對位可發財保平安,
生肖屬性犯冲制煞可保平安,
犯太歲安斗點燈可保平安,
焚燒紙錢宰殺生靈祭拜天地、神明、祖先可保平安,
焚燒紙錢宰殺生靈酒祭土地公農作物可豐收,
信耶穌耶穌的血可為你洗去罪過,
禱告可獲得赦免等等,
以上種種誤國誤民之言行罪過深重,必須積極矯正,莫再重蹈覆轍,否則時至必有亡國之危!
◎日常生活處事的心態行為才是決定『痛苦或喜樂』的關鍵所在。
◎日常生活處事循規蹈矩責任義務圓滿,日日是吉日。
◎日常生活處事未依常規、心念不法、人道無守、名利薰心、貪婪妄為終生無寧日。
◎婚姻、家庭、事業、健康陷入困頓,癥結來自日常生活處事未依常規、心念不法、人道無守、名利薰心、貪婪妄為所造成,解鈴必須繫鈴人,解苦務必自淨其意踏實營生。心淨理直。心安事正。
◎太空海域盡覽未見他方世界,視覺明義,眼睛看得見的人事物、有住址能到達的地方才是學習的方針指南。
◎宇宙地球有懶惰沒飯吃的餓人,但是絕對沒有餓鬼等情事。陰:夜間。陽:白天。
◎天堂或地獄乃在世為人的造化,日常生活處事循規蹈矩,人安、事滿心極樂,謂之天堂。日常生活處事未依常規、心念不法、人道無守、名利薰心、貪婪妄為因而常沉苦海,謂之地獄。
◎人死魂飛魄散是生命終站,傷痛不捨難免,切莫迷信有鬼之說,人死地葬棺埋僅存白骨一堆、火葬只剩一罈骨灰,何來有鬼!世人為亡者所做的事項亡者已無法使用,謂之死亡。謹記生者物用,死則物盡之理。
◎水、電、瓦斯、柴、米、油、鹽、蔬菜、水果平實優惠、交通運輸流暢價實、農夫及勞工薪資終生有保障、人人平等家家安居樂業才是家國興盛的起源,亦是護國息災之根本!
◎佛教、道教、耶穌基督教,法浴人心,本源法一,但因歷經數千年來各個朝代君臣循私造假而失去真相,也因世人貪婪名利之習氣難改,因果戒律蕩然無存,真理文流遭竄改而淪為商業利誘文化,人心沉淪道德不濟,良知尊嚴盡失,處處祈求布施,要脅、利誘、鼓吹,侮辱上天、神、佛威儀,踐踏文明人道,誤導罪苦眾生有恃無恐,延誤回頭自新的機會以致煩惱憂苦綿延不斷,誤國誤民罪過深重,慎之戒!
◎法師、道士、牧師、喇嘛、易經風水師等眾誤導世人之言行如下:
捐錢捐地蓋道場、蓋醫院可獲得福祿壽,
超渡祖先可獲得冥陽兩利,
煙供咒祭可為人去除疾病,
讀經、唸佛、持咒迴向可代人消災解厄,
唸佛可求往生西方極樂世界,
唸佛可帶業往生,
布施供養法師、道士、喇嘛等眾可獲得闔家平安發財,
中元普渡法會施食孤魂野鬼可護國息災,
梁皇禮懺法會可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
水陸法會可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
祭祖法會可祈求國泰民安風調雨順,
居家祖墳搬風移位可發財保平安,
形物擺設對位可發財保平安,
生肖屬性犯冲制煞可保平安,
犯太歲安斗點燈可保平安,
焚燒紙錢宰殺生靈祭拜天地、神明、祖先可保平安,
焚燒紙錢宰殺生靈酒祭土地公農作物可豐收,
信耶穌耶穌的血可為你洗去罪過,
禱告可獲得赦免等等,
以上種種誤國誤民之言行罪過深重,必須積極矯正,莫再重蹈覆轍,否則時至必有亡國之危!
◎日常生活處事的心態行為才是決定『痛苦或喜樂』的關鍵所在。
◎日常生活處事循規蹈矩責任義務圓滿,日日是吉日。
◎日常生活處事未依常規、心念不法、人道無守、名利薰心、貪婪妄為終生無寧日。
◎婚姻、家庭、事業、健康陷入困頓,癥結來自日常生活處事未依常規、心念不法、人道無守、名利薰心、貪婪妄為所造成,解鈴必須繫鈴人,解苦務必自淨其意踏實營生。心淨理直。心安事正。
◎太空海域盡覽未見他方世界,視覺明義,眼睛看得見的人事物、有住址能到達的地方才是學習的方針指南。
◎宇宙地球有懶惰沒飯吃的餓人,但是絕對沒有餓鬼等情事。陰:夜間。陽:白天。
◎天堂或地獄乃在世為人的造化,日常生活處事循規蹈矩,人安、事滿心極樂,謂之天堂。日常生活處事未依常規、心念不法、人道無守、名利薰心、貪婪妄為因而常沉苦海,謂之地獄。
◎人死魂飛魄散是生命終站,傷痛不捨難免,切莫迷信有鬼之說,人死地葬棺埋僅存白骨一堆、火葬只剩一罈骨灰,何來有鬼!世人為亡者所做的事項亡者已無法使用,謂之死亡。謹記生者物用,死則物盡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