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法律) 罰金能否分期?

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民眾可到各法院(或地檢署)服務中心諮詢,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也會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分期付款。

 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另一是寫狀紙聲請。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如下:
(1) 罰金之繳納: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2) 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者,得於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3) 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情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期繳納。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應盡量一次完納。

(4) 准許分期繳納之通知: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以口頭通知,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5) 分期繳納之代辦: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手續。

(6) 辦公時間外罰金收取:在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本署指定專人代收罰金,先發給臨時收據,於上班時間再換取正式繳納罰金收據。

(7) 分期繳納之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罰金之許可,並依法全部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8) 經通緝到案而准許分期繳納,如嗣後不再繳納,經執行拘提或再通緝到案者,不再聲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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