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訴訟) 前夫不讓探視子女 可強制執行

與前夫協議離婚,我只有小孩的探視權,但前夫多次擅改探視時間,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我能否以前夫濫用其對於子女的權利,宣告停止其親權?最近前夫要求我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費。
請問我該履行嗎?我目前待業中,無任何資產。

 

 

若夫妻是私下協議離婚並辦妥登記,因該離婚協議沒有執行力,
如果前夫不照協議內容讓讀者探視小孩,
須向法院請求命前夫履行離婚協議的裁判,取得執行名義後,
才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與小孩會面交往。
反之,如果當初是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
該離婚協議就有執行力,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仍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一零五零條第二項、第三項,可請求改定監護,
以及六月一日剛施行的《家事事件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款的親子非訟事件情形,在取得法院的確定裁判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並不適用《民法》第一零九零條宣告停止前夫親權的規定。
至於小孩的生活費問題,父母扶養子女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讀者仍須盡到扶養子女的義務。
所以如果離婚協議有載明小孩費用負擔問題,應依協議內容履行;
若未載明,雙方事後還是可以協議負擔的方法及內容,
原則上可依雙方的經濟情況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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