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法律) 支票遭退票 可聲請支付命令

請問現今已無《票據法》,我要如何向開票人追討?
是要寄存證信函還是有其他方式?
若對方避不見面,不出面解決,名下又無存款甚至無法要求扣薪,要如何處理?

民事部分,可到發票人住所地或付款地的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如調解不成立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票款,得到勝訴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其中有關「支付命令」,若票據債務人未異議而確定,是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債權憑證有時效
若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得到完全清償,法院會主動發給債權憑證,但每隔五年債權人得重新聲請新的債權憑證,若債權人忘記重新聲請,時效一旦超過,債務人就可不還錢。

至於刑事部分,提到《票據刑法》已廢止的問題,應該是指持票人民事求償部分,
查不到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又避不見面無法要回票款,才想到提出刑事告訴,
逼迫債務人出面解決。但《票據刑法》的確已廢止,
所以只有在持票人可向法院證明債務人使用詐騙的方法,
利用票據使持票人誤信不會吃虧,事後卻上當受騙,致其本身受有損害的前提下,
才可去控告對方涉嫌《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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