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法律) 何謂詐欺罪?
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
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1.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
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
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
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
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
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
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詐欺罪章包括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收費設備詐騙罪、
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電腦詐騙罪、常業詐欺罪、準詐欺取財罪,
及準詐欺得利罪,上述各罪法定刑罰高低各有不同,故其追訴期間亦有不同,
除了收費設備詐欺罪追訴期為五年外,其他之罪都是二十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詐欺罪之追訴期間多久?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
則對於該犯罪行為人不可以開啟偵查程序,亦即檢察官已經不得提起公訴,
被害人也不可以提起自訴,犯罪行為人將免於受到追訴處罰之風險。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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