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申請
商標權取得
欲取得商標權並受台灣商標法保護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標註冊,並經註冊公告
當日起十年,取得商標權,期限屆滿並得延展。
商標種類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之標識。
服務標章(Service Marks)
用以表彰自己之服務之標識。
團體商標或標章(Collective Marks)
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
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優先權
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
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台灣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以外國申請日為台灣申請日。
商標預查
提出商標申請前,可做商標預查以保護申請人之權利,因商標預查可避免侵害他人
商標權,提升獲准登記的機會。
註冊商標有效期間
商標自申請日起約8-12個後,可接獲審查結果。商標自註冊公告日起,由
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為十年,期滿後如須繼續使用,於期滿前六
個月內得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使用期限,仍以十年為限(得無限次延展)。
申請程序
商標提出申請後,需經8-10個月的審核期。獲得審核核准後,經繳納註冊
費後發給註冊證並逕行公告三個月。
異議
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責機關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應
給予合理的時間回應。
應備文件
申請人名稱、地址
護照影本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
委任書
申請流程 :
提出申請 -> 商標審查 -> 審查核准 (8-10個月) ->
核發商標註冊證(1個月) -> 公告或異議(1個月)-> 商標註冊(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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