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違停開門害騎士摔傷 2人起訴
郭姓男子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讓張姓女性友人下車,造成後方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受傷。檢方認張女雖有疏失,但郭違規停車也要負責,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2人。
檢方調查,45歲郭姓男子1月5日上午,開車載26歲張姓女性友人到新莊區中華路,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讓張女下車。
張女未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貿然開門下車,蕭姓男子正好騎機車從後方過來,見張女突然打開車門,閃避不及撞上而摔車,所幸就醫後無礙。
郭和張女都承認違規停車和未注意後方來車就開車門,願賠償蕭姓男子,但雙方和解不成,檢方認為郭違規停車也是肇事原因之一,因此起訴張女和郭2人。
資料來源:2012/07/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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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是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規定:「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為紅色實線,
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其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二、 本案中,郭男是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應熟知上開交通規則之規定,而知悉「禁止臨時停車線不得停車」及「臨時停車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今郭男貿然將駕駛之自用小型車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線而違規停車,佔據原本之外側車道,如對外開啟車門,確實會妨害他車通行,極易引起危險事故發生。所以郭男、張女二人停車並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但二人確竟違反交通規則所要求之注意義務,在禁止臨時停車線違規停車,佔用車道並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車門,致發生禍端,故郭男及張女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且其二人之過失行為與蕭男之傷害結果間,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因此認定郭男及張女確有上開過失致蕭男受傷之情,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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